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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(第2/4页)
--- 二、证券交易法:内线交易与短线交易 证交法题目通常带有计算X质,或是法律效果的辨析。 1.**短线交易第157条:** *主T:董事、监察人、经理人及持GU超过**10%**之GU东。 *行为:於**6个月内**买进後卖出或卖出後买进。 *效果:公司应请求将利益归於公司归入权。 2.**内线交易第157-1条:** *关键时点:消息明确後,未公开前,或公开後**1时**内。 *罚则:民事损害赔偿上限为**3倍**重大利益时可加重。 --- 三、保险法:复保险与代位权 保险法题目往往结合民法损害赔偿概念,考「不当得利」的禁止。 ***复保险:**仅适用於「财产保险」。若为人身保险如意外险、人寿险,并无复保险通知义务之适用,因为「人命无价」。 ***保险人代位权第53条:** *前提:被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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